範群
  雖然修改後刑訴法完善了證據種類,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等制度,使得證明標準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司法實踐中,對如何把握“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還存在不同認識。尤其是隨著一些冤假錯案的曝光,法院在“寧可錯放,不可錯判”理念的指導下,對證據的把握更為嚴格謹慎,這給公訴工作帶來壓力,訴訟風險增大,證據證明難度加大。
  難點與把握
  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以來,公訴工作面臨以下難題:
  一、如何理解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兩個基本”原則的框架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犯罪主體、犯罪行為、因果關係等犯罪基本構成要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指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基本構成要件事實且合法有效。實踐中,一些不影響基本構成要件事實的其他事實,如犯罪動機、犯罪中的地位以及其他枝節事實不能查清,不應影響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但可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二、如何正確理解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案?“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應對:一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客觀證據證明發生了案件事實的,不能定案。二是被告人曾作過有罪供述,但沒有能證明被告人與犯罪事實之間有聯繫的任何證據,特別是被告人翻供的,只能理解為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三是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也根據被告人的供述找到了案發現場及被害人屍體、衣物,雖未發現血跡、作案工具等直接證據,但被告人供述的案件細節,根據被告人供述和指認提取、發現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非被告人親身經歷不可能為他人知曉,能證實被告人與殺人等犯罪事實之間有直接聯繫,能印證其有罪供述真實可靠的,即使後來翻供,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反證,應定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的重要依據,一定要通過審查同步錄音錄像、入所體檢證明、訊問當事人等方式,解決好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堅決排除非法取證的可能性。
  三、在被告人零口供或者翻供的情況下,如何形成內心確信?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個常見問題:一是偵查機關過分依賴獲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口供,一旦獲取就放鬆了對客觀證據的全面收集,導致被告人翻供很難定案。二是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嚴重依賴被告人的口供,一旦被告人不認罪,就不知如何定案。對於上述情況,可採取以下方式應對:
  一是改變案件審查方式。要強化對客觀證據的審查,註重發揮客觀證據可靠性、穩定性的優勢,註重挖掘客觀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繫,以此倒逼偵查辦案由依賴口供轉向依凸壑ぞ荻ò浮�
  二是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自己的辯解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刑訴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辯解在法定情況下也應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將貪污的公款用於公務支出、被刑訊逼供作了有罪供述等,被告人應當提供相應線索,公安、檢察機關對其提供的線索進行進一步查證。如無具體線索,或無法查證,或經查證不存在,對其辯解應不予採信。
  三是改變定案模式。沒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較少,但證人證言能得到其他證據印證,也應當定案。尤其是在零口供的情況下,對犯意、明知等要件,要通過客觀證據推定,不能強求被告人作認罪供述。
  四是理性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實踐中,案件進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後,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提出一些從未提及的抗辯事由衝擊原有的證明體系,如何對待這些辯解?1.要對辯解進行排查,經分析有一定合理成分的,要利用證據、事實進行排除。比如柴某故意殺人、搶劫、強姦、侮辱屍體案,柴某原來作了有罪供述,並帶領偵查人員找到了被害人的屍體,在其住處搜查到了被害人衣物。但在審查起訴階段,柴某突然翻供,辯稱自己乘車後醉酒睡著,模糊中聽見一男子與被害人對話,男的說被害人小孩是領養的等情況,酒醒後發現被害人屍體裸露在一旁,由於害怕就將被害人屍體及衣物扛回家,第二天掩埋。根據其辯解似乎有第三人作案的嫌疑,但經排查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至於被告人供述知道被害人領養過一個女兒這一細節不應作為其未實施犯罪的證據。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作案事實、過程沒有第三人知曉的情況,編造看上去合理但實質虛假的辯解,雖然其辯解沒有動搖案件證據體系,但由於其提出的辯解因第三人無跡可尋或死亡,偵查人員無法進一步查證、無法排除,對這種情況要綜合全案證據,分析翻供原因,看辯解是否具有合理性。比如陳某故意殺人案。陳某供述其八年前殺害自己的女朋友並拋屍於自家井中,根據其供述找到了被害人屍體,但被告人在案發不久其父死亡後,辯解說是其父殺害了被害人,他只是參與拋屍。實踐中有人認為這種辯解無法查清,不能定案,筆者認為,要敢於定案,事實也證明,到了二審開庭時,由於被告人母親、兄長到庭旁聽,被告人未敢再提及其父殺人的辯解,庭審效果較好。
  四、如何正確理解合理懷疑?合理懷疑來源於證據與證據之間的矛盾,或因多種證據的存在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等。有的合理懷疑來源於一定的生活常識或專業知識,但合理懷疑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沒有事實或科學依據的臆想不能稱為合理懷疑。合理懷疑,一是要強調合理,是按通常、理性的思維可能產生的懷疑,是合乎經驗法則、邏輯規則的懷疑;二是懷疑有據,是建立在對全案證據綜合分析判斷基礎之上的懷疑,不是漫無邊際、主觀臆測的懷疑;三是強調確信,合理懷疑的確立意味著足以動搖整個案件的事實基礎。
  三點建議
  修改後刑訴法實施後,口供獲取難度日益加大,控辯對抗日趨激烈,證明要求日臻提高。就公訴人如何堅持“兩個基本”,堅守嚴防冤假錯案底線,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從法律層面建立多元化的證明標準。刑訴法規定的證明標準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查起訴工作要做到不枉不縱,需要在嚴防冤假錯案的前提下,合理設置起訴標準,在不放縱犯罪的同時,也不應人為抬高起訴門檻,同時,檢察機關也應當有勇氣承擔極少數案件被判無罪的法律後果。
  從機制層面健全指導偵查機關全面取證機制。要進一步規範提前介入偵查工作機制,指導偵查機關全面取證,特別是對客觀證據要全面收集、提取,改變過去那種一旦獲得有罪供述就放鬆客觀證據收集的舊習。
  從工作層面改革以案卷為中心的審查方式。改革傳統的以案卷為中心、“坐堂辦案”的審查方式,強化對在案證據的覆核、複查、復勘工作,通過實地調查來證明在捲證據是否真實,以及時發現併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
  (作者為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原標題:堅持“兩個基本”釐清認定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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